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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4-29
主旨 : 十分瀑布圍地收費之說明。
內容 :
十分瀑布風景特定區原係省級風景特定區,配合台灣省政府業務功能與組織調整,本局業針對原省級風景特定區未來經營管理機制,於92年8月12日召會研商,並作成結論略謂「十分評鑑分數為縣級,請縣政府依規定辦理公告」,並於92年8月27日函請台北縣政府本於職權公告為縣級風景特定區。

十分大瀑布股份有限公司原於84年2月15日提出「十分大瀑布風景區開發經營投資事業計畫」,案經本局辦理現勘暨會請相關權責機關審議後,並報奉交通部90年6月13日核備,因「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91年12月30日令頒,該公司收到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裁罰通知後,遂於95年1月3日提出申復,並由本局查核原備查文件視同已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核准文件,並輔導該公司興建完成並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嗣因該公司無法籌措資金賡續興建,已逾依法興建之期限,本局爰於97年4月10日廢止原觀光遊樂業籌設之核准;而本局上開籌設之核准與該公司收取清潔維護費無關。

觀光局表示,有關該公司圍地收取清潔維護費乙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收費,業經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函請該公司禁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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