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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4-08
主旨 : 辦理國際郵輪接待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 函


機關地址:10694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聯絡人:陳淑君
聯絡電話:02-23491713


受文者: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0970006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
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社,辦理國際郵輪接待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請 查照。


說明: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依來臺觀光旅客使用語言,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分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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