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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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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辦理國際郵輪接待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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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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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函
機關地址:10694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聯絡人:陳淑君
聯絡電話:02-23491713
受文者: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0970006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
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社,辦理國際郵輪接待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請 查照。
說明: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依來臺觀光旅客使用語言,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分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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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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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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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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