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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3-03
主旨 : 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實施監、警聯合稽查及路邊安全檢查人員執行車輛攔查任務時,旅行業所指派導遊人員應配合並支持行車安全檢查。
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 函


機關地址:10694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聯絡人:王小芳
聯絡電話:2349-1693
傳真:2773-9298


受文者: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0973000108號
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實施監、警聯合稽查及路邊安全檢查人員執行車輛攔查任務時,旅行業所指派導遊人員應配合並支持行車安全檢查,請轉知所屬會員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96年12月21日路監交字第0960059838號函辦理。


二、「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十一、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為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第11款所明定,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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