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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2-29
主旨 : 為避免旅行業辦理旅遊因意外突發事故,致旅行團滯留當地,衍生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支出,增加業者負擔相關事宜。
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 函


機關地址:10694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聯絡人:高暐翔
聯絡電話:23491515


受文者: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09700037621號
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為避免旅行業辦理旅遊因意外突發事故(如颱風、海嘯、地震、大雪…等不可抗力之天候因素),致旅行團滯留當地,衍生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支出,增加業者負擔,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以分散經營風險,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2月5日消保官字第0970001324號函辦理。


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1條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3條規定:「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旅行社)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旅行社)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旅客)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旅客)。」依上述規定,旅行團於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滯留當地或其他變更旅程事宜所衍生之費用,應由旅行社自行負擔。為分散旅行業經營風險,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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