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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2-21
主旨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53條之1,業經交通部於97年1月31日以交路字第0970085005號令修正發布。
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 函
機關地址:10694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聯絡人:高先生
聯絡電話:23491515


受文者: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097000311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四(09700031101-1.tif)


主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53條之1,業經交通部於97年1月31日以交路字第0970085005號令修正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知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97年1月31日交路字第09700850051號書函副本、交路字第09700850052、09700850053、0970085005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53條之1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53條第2項:「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6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2千萬元。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8百萬元。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4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2百萬元。」;第3項:「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4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5百萬元。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2百萬元。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1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50萬元。」


(二)修正條文第53條之1:「依前條第3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2年。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三、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益。」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3項規定,雖經交通部97年1月31日交路字第0970085005號令修正發布,惟旅行業依該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者,尚須待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之履約保障機制經交通部認可後始得辦理投保作業,故在交通部尚未完成認可該觀光公益法人之程序前,請旅行業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四、檢送交通部發布令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53條之1條文影本各乙份。(修正條文亦可由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taiwan.net.tw→行政資訊→觀光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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