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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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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請旅行社應嚴加督導辦理旅遊業務之隨團服務人員,不得向餐廳、旅館等相關業者收取回扣或索取其他不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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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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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應嚴加督導辦理旅遊業務之隨團服務人員,不得向餐廳、旅館等相關業者收取回扣或索取其他不當費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民國97年1月25日觀業字第0960033377號函辦理。
二、旅行業如有旨揭情事,一經查獲,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嚴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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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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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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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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