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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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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為維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秩序及防杜販賣空白機票,旅行業販售機票予旅客時,應依規定切實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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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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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為維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秩序及防杜販賣空白機票,旅行業販售機票予旅客時,應依規定切實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照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11月5日空運管字第0960033700號函辦理。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6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販售機票予旅客,未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者。…」,旅行業違反上述規定,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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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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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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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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