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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11-15
主旨 : 為維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秩序及防杜販賣空白機票,旅行業販售機票予旅客時,應依規定切實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
內容 :
主旨:
為維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秩序及防杜販賣空白機票,旅行業販售機票予旅客時,應依規定切實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照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11月5日空運管字第0960033700號函辦理。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6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販售機票予旅客,未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者。…」,旅行業違反上述規定,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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