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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6-23
主旨 :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金額加碼,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金額加碼,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發布日期:96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觀新字第960028號
一、為防制旅行業因財務問題,導致其所安排之旅遊活動無法完成,發生旅客申請履約保證保險理賠金額不足賠償之情形,交通部觀光局爰邀集旅行業界先就調高履約保證保險最低投保金額方式進行研修旅行業管理規則,報經交通部於96年6月15日以交路字第096008503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在案。另針對現行履約保證保險制度之缺失,該局已責成品保協會委託學術單位研議即時代履行機制、同業互助(聯保)制度等多項方案,俾使旅行團仍能如期出發完成行程,減少消費糾紛,並使旅客損害得以迅速獲得十足賠償。
二、依修正條文規定,調高履約保證保險投保最低金額及旅行業補足保險金額之緩衝期間如下:
(一)目前綜合旅行業為新臺幣4千萬元,調高為新臺幣6千萬元;甲種旅行業為新臺幣1千萬元,調高為新臺幣2千萬元;乙種旅行業為新臺幣4百萬元,調高為新臺幣8百萬元。分公司部分,目前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新臺幣2百萬元,調高為新臺幣4百萬元;乙種旅行業為新臺幣1百萬元,調高為新臺幣2百萬元。
(二)上述履約保證保險之調高金額,旅行業應自該規則96年6月15日修正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補足;如未依規定期限補足者,交通部觀光局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3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三、上述履約保證保險投保金額調高後,旅行業應繳納之保險費,經洽產險公會初估將依其調高之比率增加,如以甲種旅行業為例,現行年繳保險費約為新臺幣 12,000元,調高後為新臺幣24,000元,平均每月增加新臺幣1,000元,雖多少會增加業者經營成本,惟就整體而言,應有助於分散業者經營之風險,並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該局同時呼籲旅行業者應儘速加保,將可於暑假旅遊旺季增加消費者信心,帶來更多的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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