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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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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旅行社如有營業地址等變更,應儘速向交通不觀光局申辦,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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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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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旅行社如有營業地址等變更,應儘速向交通不觀光局申辦,以免違法受罰。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民國95年9月15日觀業字第0953001957號函辦理。
二、「旅行業組織、名稱、資本額、地址...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後15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如旅行業未依上揭規定辦理變更,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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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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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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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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