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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6-02-16
主旨 : 外交部為促進台日雙邊關係並全力推動政府觀光客倍增計畫,自95年2月1日起放寬日籍退休高年層人士來台停留簽證事。
內容 :
主旨:
外交部為促進台日雙邊關係並全力推動政府觀光客倍增計畫,自95年2月1日起放寬日籍退休高年層人士來台停留簽證事。


說明:
外交部為促進台日雙邊關係並全力推動政府觀光客倍增計畫,自95年2月1日起放寬日籍退休高年層人士來台者,核發六個月效期、多次入境、停留期限180天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其適用對象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年屆五十五歲以上之退休日籍人士;


二、出具日本警察機關核發之無犯罪證明;


三、持有五萬元美金以上之財力證明並享有厚生、共濟或國民等年金給付之證明文件;


四、具有效期半年以上之海外旅行保險(含醫療及意外保險)。


五、隨行配偶不受年齡限制,凡符合以上第2點及第4點之規範者亦可享有相同之簽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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