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佈日期 :
2006-02-16
|
主旨 :
外交部為促進台日雙邊關係並全力推動政府觀光客倍增計畫,自95年2月1日起放寬日籍退休高年層人士來台停留簽證事。
|
內容 :
|
主旨:
外交部為促進台日雙邊關係並全力推動政府觀光客倍增計畫,自95年2月1日起放寬日籍退休高年層人士來台停留簽證事。
說明:
外交部為促進台日雙邊關係並全力推動政府觀光客倍增計畫,自95年2月1日起放寬日籍退休高年層人士來台者,核發六個月效期、多次入境、停留期限180天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其適用對象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年屆五十五歲以上之退休日籍人士;
二、出具日本警察機關核發之無犯罪證明;
三、持有五萬元美金以上之財力證明並享有厚生、共濟或國民等年金給付之證明文件;
四、具有效期半年以上之海外旅行保險(含醫療及意外保險)。
五、隨行配偶不受年齡限制,凡符合以上第2點及第4點之規範者亦可享有相同之簽證待遇。 |
|
|
|
|
|
|
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
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
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