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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12-02
主旨 : 基於互惠原則自94年12月1日起,我方同意持日本護照以免簽證方式入台者,其護照效期在三個月以上即可入境。
內容 :
主旨:
基於互惠原則自94年12月1日起,我方同意持日本護照以免簽證方式入台者,其護照效期在三個月以上即可入境。


說明:
一、日人非以免簽證而係申請其他簽證者入境,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其日本護照效期仍需6個月以上。


二、日本目前予我免簽證待遇為90天,且護照只要有效並無效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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