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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8-18
主旨 : 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者安排高雄港做為景點時,不得安排搭船遊覽港區,並自即日起切實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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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者安排高雄港做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之旅遊景點時,應限於國際商港之參觀活動,不得安排搭船遊覽港區,並自即日起切實遵辦。


說明:
交通部觀光局94年8月12日觀業字第09400228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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