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top.jpg
帳號:
密碼:
公佈日期 : 2005-07-22
主旨 : 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
內容 :
主旨:
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4.6.30(94)港局綜字第941209號電報辦理。


二、有關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乙事,觀光局前於94年4月22日以觀業字第093009628號函知,惟最近仍發生我國人經港轉機至他國時,將電擊棒置於托運行李中,遭香港海關檢控,並經法院判例處罰港幣2000元,嚴重影響國人權益,為免此類似案件繼續發生,呼籲國人至港或過境香港時,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品,以免發生無謂之困擾。
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