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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3-28
主旨 : 韓國代表處稱國人攜帶貴重物品未按規定向韓海關申報而遭列管。
內容 :
主旨:
外交部轉據該部註韓國代表處稱:國人攜帶貴重物品未按規定向韓海關申報而遭列管。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4年3月21日領三字第09404144420號函辦理。


二、據外交部駐韓代表處報稱,近日國人赴韓國攜帶貴重物品未按規定向韓海關申報而遭列管。


三、鑒於各國海關對於貴重物品或現金之申報規定不一,請各旅行團帶團進出他國國境時,應事先瞭解、遵守並轉知旅客該國海關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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