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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3-07
主旨 : 外交部簡化對菲、泰、越、印尼及印度等5國人士來台簽證具體措施。
內容 :
主旨:外交部簡化對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尼及印度等5國人士來台停留(觀光)簽證具體措施。


說明:
外交部「放寬對菲、泰、越、印尼、印度等5國人士來台停留(觀光)簽證措施」如下:
(一)就整體簽證措施而言:
1、縮短時程部分:原則上對於上列各國之個人申請案件,倘符合規定者,於3個工作天內發件。


2、簡化審核文件部分:對於下列人士,得酌個案情節免除財力證明、工作證明:
(1)持有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之簽證者;
(2)經濟情況良好之當地華僑人士;
(3)60歲以上經濟情況良好之退休人士。


3、方便旅客部分:
為鼓勵各該國人民以團體方式來台觀光,以促進我旅行業之發展,8人以上之團體停留簽證費用,依原訂費額減半核收;


(二)就個別國家簽證措施而言:
1、對於旅居泰國大曼谷地區之老華僑持泰國政府所發無國籍旅行證書「TRAVEL DOCUMENT FOR ALIENS」來華觀光者,同意駐泰國代表處以「團進團出」之方式核發團體停留簽證。


2、近年政府極重視台印(度)關係發展,對於印度人士來台採較寬鬆之簽證措施,授權駐印度代表處對有必要多次來台之印度商務人士得核發1年效期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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