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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佈日期 :
2005-02-22 |  
                            | 主旨 :
交通部函知香港商港龍航空公司台灣分公司自94年2月1日起調降客運燃油附加費收取標準為42元港幣。 |  
                            | 內容 : |  
                            | 主旨: 交通部函知香港商港龍航空公司台灣分公司自94年2月1日起調降客運燃油附加費收取標準為42元港幣。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94年1月28日交授航字第0940000340號函副本辦理。
 
 
 二、香港商港龍航空公司台灣分公司調降客運燃油附加費案,陳報交通部自94年2月1日起繼續向由台灣出發往返所有該公司航點的乘客徵收之金額為每航段42元港幣;案經交通部核複:同意備查,實施該項措施前,應預先廣為宣導週知並充份告知旅行業者及旅客相關規定,以免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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