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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佈日期 :
2005-01-20 |  
                            | 主旨 :
自94年1月1日起自國外攜入含肉加工產品,需檢附符合我國檢疫規定之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申報檢疫合格。 |  
                            | 內容 : |  
                            | 自94年1月1日起自國外攜入含肉加工產品,需檢附符合我國檢疫規定之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應申報經檢疫合格始可攜入,請協助出入境旅客依照規定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93年12月30日防檢竹動字第0931547520號函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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