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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4-11
主旨 : 旅客參加國外團體旅遊中,如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行業及所指派之領隊人員務必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處理。
內容 :
主旨:
旅客參加旅行業者所辦理之國外團體旅遊中,如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即便因非可歸責於旅行業者之事由所致者,旅行業及所指派之領隊人員務必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處理,請 查照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業會員。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3月21日消保督字第0960002563號函辦理。


二、「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款已定有明文,旅客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即便因非可歸責於旅行業者之事由所致者,旅行業及所指派之領隊人員仍應依本局所頒訂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34條之規定,務必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旅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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