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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4-11
主旨 : 旅行業係信用擴張之行業,不得發行具有對價之禮券。
內容 :
主旨:旅行業係信用擴張之行業,不得發行具有對價之禮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


說明:
一、禮券業務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96年4月1日全面施行。惟旅行業係屬信用擴張之行業,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4款亦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故旅行業不得發行具有對價之禮券(如旅遊票券等)。


二、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爰旅行業者無償贈與之抵用券、折扣券,不適用上述規定。


三、另旅行業代售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民宿所發行之禮券,應注意其是否符合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免衍生消費糾紛。上述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於本局網站(taiwan.net.tw)行政資訊之觀光法規中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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