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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3-28
主旨 : 內政部於96年3月2日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內容 :
公布期間: 2007/3/1~2008/3/1
網頁修改日期: 2007/3/1 下午 09:25:16


內政部於96年3月2日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6年3月2日

  為落實「兩岸經貿『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配套機制」相關強化管理措施、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安全管理機制及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內政部於96年3月2日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於民國90年12月10日經內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後,自91年起即試辦開放第三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嗣為擴大開放試辦對象並放寬第三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限制,以及強化大陸人民來臺觀光之安全管理,經於91年5月8日、94年2月23日二度修正。


  今為落實 總統95年元旦宣示之「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政策及95年3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兩岸經貿『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配套機制」相關強化管理措施,為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安全管理機制、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並針對現行相關機關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執行面與法制面上衍生之落差,內政部爰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自96年3月2日起實施,重點如次:


一、為落實旅行業統一作業機制、強化旅客身分事前審查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有關旅行業接待數額,修正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依業者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發。


二、為加重接待業者保證責任,提高旅行業保證金額度由新臺幣一百萬元,調整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強化大陸旅客來臺安全管理機制,並增列現已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應於三個月內繳足保證金。


三、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得安排至科學園區參觀。


四、明訂旅遊途中更換導遊旅行業應立即通報之規定,以維持接待品質並周延管理機制;另為簡化第三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通報作業及避免重覆查核,團體入境時相關資料如未變更,免除入、出境通報規定。


五、大陸旅客如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原對旅行業者按季記點停業規定,修正改以扣繳業者保證金,每一人扣繳新臺幣二十萬元,情節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廢止其營業執照,並配合刪除扣減旅行業接待數額及相關費用由旅行業全聯會以業者保證金代償之規定。


六、明定旅行業自律公約規範內容,並賦予旅行業全聯會「自律公約處分權」,旅行業未簽署自律公約或違反自律公約者,旅行業全聯會得分別不予核發接待數額,以強化業者自律功能。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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