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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8-05
主旨 : 十分瀑布收費與觀光局核發之事業計畫無關
內容 :
十分大瀑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十分大瀑布風景區開發經營投資事業計畫」,案經本局本於觀光主管機關權責,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會請相關權責機關審議後,並報奉交通部90年6月13日同意備查;至於本案後續開發建築階段,仍需由台北縣政府輔導該公司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開發許可之核發亦非本局權責。

復因「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91年12月30日令頒,該公司為取得申辦觀光遊執照所需之相關文件,持續向台北縣政府申請建築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而其中觀光遊樂業籌設核准文件,本局前依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22日回覆該公司文件,於95年1月3日同意原備查文件視同已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核准文件,並請該公司興建完成並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嗣因該公司無法籌措資金賡續興建,已逾依法興建之期限,本局爰於97年4月10日廢止前開同意文件。爰有關聯合報載所謂:「業者未獲交通部觀光局開發許可,…官方審議6年,…,直到新政府上台前才駁回開發許可,被疑內有文章」之說,實屬誤解,特予澄清。

另該公司經營十分大瀑布遊樂區係屬台北縣十分風景特定區管理所成立前既有之民營遊樂區,爰有關業者收取門票之經營管理事項,實為台北縣政府權責。觀光局表示,有關該公司圍地收取清潔維護費乙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收費,業經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函請該公司禁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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