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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4-29
主旨 : 十分瀑布美景還諸於民。
內容 :
十分大瀑布股份有限公司原於84年2月15日提出「十分大瀑布風景區開發經營投資事業計畫」,案經本局辦理現勘暨會請相關權責機關審議後,並報奉交通部90年6月13日核備,嗣因該公司無法籌措資金賡續興建,已逾依法興建之期限,本局爰於97年4月10日廢止原觀光遊樂業籌設之核准;而原籌設之核准與該公司收取清潔維護費無關。

有關該公司圍地收取清潔維護費乙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收費,業經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2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項第3項規定函請該公司禁止營業,期待天然美景之公共財,還諸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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