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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10-08
主旨 : 柯羅莎颱風來襲旅客參團退費處理原則。
內容 :
柯羅莎颱風來襲旅客參團退費處理原則
發布日期:96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觀新字第09600056號

針對消費者因受柯羅莎颱風影響取消行程,衍生退費問題,交通部觀光局於96年10月8日邀集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簡稱品保協會)就包機旅遊,會商決定處理原則如下:
一、旅客取消行程者:依旅遊實務原則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條規定處理,即旅行業於扣除已代繳之規費(護照、簽證費用)或必要費用後,應將餘款退還旅客。至於包機機票退費問題,因旅行業已向航空公司買斷機位,尚待由旅行業全聯會與相關航空公司協調爭取退費空間,以減少旅客損失。
二、旅客延後出發者:就行程係前往關島、吳哥窟之旅客,經旅行業全聯會協調中華航空、吳哥航空公司已同意給予原已開票旅客3個月搭乘期限,旅行業亦同意依該等航空公司規定期限及原定行程日數延後出發,並不再向旅客收取任何費用;惟如延後出發之行程日數較原定行程日數短少者,旅行業應將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退還旅客。
旅客如遇有旅遊消費爭議而無法解決時,可向該局(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免費申訴電話:0800211734)或品保協會(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78號11樓,電話:25068185)申訴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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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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