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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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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再度澄清觀光旅館應於明顯處揭露「自備酒水服務費」係約束業者讓價格透明化,而非增加收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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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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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10中國時報登載:「公告就可收開瓶費?觀光局違法背書。」,經該局澄清如下:
消基會認為該局有條件可收開瓶費的主張,等於允許業者加收服務費之外「再剝消費者一層皮」「違法背書」乙節純屬誤會,該局係主張業者如有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應向消費者告知,此純係為配合行政院消保會決議落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資訊之規範,並無鼓勵業者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之意;目前尚無法令規範觀光旅館業者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亦無收費需先經政府允許之規定,業者是否收取係經營上價格策略決定問題,是否受消費者認同或抵制,自應承擔風險;但業者如有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為讓消費者事先知道該資訊,以決定是否消費,該局認為有必要收費透明化,即責由業者於其消費場所、網站或菜單等明顯處揭露其收費方式及計算標準,且列入觀光旅館定期檢查,以保護消費者並避免消費糾紛。該局認為上述要求業者充分揭示收費資訊之措施,是為保護消費者之「消費決定自由」對觀光旅館業者所採取之行政上約束,並非對業者收費之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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