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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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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澄清「自備酒水服務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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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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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96.7.9聯合晚報登載:有關業者收「開瓶費」,消基會斥觀光局「公然幫業者剝削消費者」,經該局澄清如下: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本(96)年4月至5月辦理「國際觀光旅館公共安全、自備酒水服務費暨信用卡聯合查核」,並於本(96)年7月3日邀請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國際觀光旅館公共安全、自備酒水服務費暨信用卡聯合查核之查核結果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為:請該局建議觀光旅館業者將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之收費方式、計算標準等事項,於網站上、菜單及營業現場明顯處予以明確標示,並請該局將前開事項列入每年度觀光旅館定期檢查之查核項目。
二、觀光局為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執行消費者保護政策,除將依照上開會議決議,將觀光旅館業者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之收費方式、計算標準暨資訊揭露等,列入每年度經營管理查核項目外,將於不定期檢查時,對各觀光旅館業個別宣導,以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至於消基會認為業者收取服務費10%,又對消費者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剝2層皮」乙節,因收取服務費10%為國內外市場形成已久之交易習慣,與「自備酒水服務費」性質不同。至業者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計算方式各不相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要求業者須將收費資訊充分揭露並請該局配合查核,報載消基會斥該局「公然幫業者剝削消費者」,「剝2層皮」顯對實際情形有所誤解,特予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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