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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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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落實提升大陸觀光團旅遊安全及品質相關規範制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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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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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發布日期:96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觀新字第960018號
新聞聯絡人:業務組張組長錫聰 電話:02-2349-1680
交通部觀光局為落實提升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維護旅遊安全,導正接待業者惡性削價競爭、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乙情,自95年11月起即與旅行業界共同推動各項品質提升方案及控管機制,包括:訂定自律公約、啟動大陸觀光團團費及品質規範每人每天接待費用至少80美元、輔導品保協會推動旅行購物保障制度、禁止自費行程、派駐衛警協助稽查購物商店有無販售假貨及哄抬售價、問卷調查來臺旅客滿意度等;並會同消防、建管、警政、衛生、交通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對大陸觀光團住宿旅館、餐廳、遊覽車及行程等進行全面性普查。同時研修「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賦予自律公約法源及加重旅行業者保證責任,將保證金提高至新臺幣200萬元。
近來,因部分旅行業者對上述措施誤解,甚至扭曲,質疑主管機關未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欠缺法律授權即將公權力授予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核發接待配額、作為收送領件及發證統一作業窗口、收取、保管、支付接待業者保證金及訂定自律公約,該局澄清聲明如下:
一、許可辦法已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依據及授權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係政府既定政策,立法院89年12月5日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有法源依據。90年12月10日內政部會銜交通部發布許可辦法,於91年起循序漸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從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意旨觀之,已有授權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涉及之相關業務,如申請資格、數額、接待業務之資格與相關管理事項等,訂定辦法以資規範之意;而同條例第95條之3亦規定,依該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以,許可辦法應無違憲、違法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慮。
二、由全聯會送件、查核旅客身分係為避免發生旅客脫團事件;惟為求周延,該局已報請交通部函大陸委員會於許可辦法中明訂
緣93年7月間發生大陸觀光團桃園機場集體脫逃事件,經大陸委員會開會決定由全聯會自93年8月起作為大陸觀光團收件、送件、領件及發證之統一窗口、協助事前查核大陸旅客身份,並於轉發入出境許可證時查核旅行社收訖團費證明;94年2月23日許可辦法第2次修正即依上開決定建立旅行業統一作業機制,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收送領件及發證、數額核發、保證金之收取、保管及支付、旅行業自律等事項委由全聯會統籌辦理。
惟由全聯會送件、查核旅客身分係屬開放第一類大陸人民來臺觀光前之階段性措施,為杜絕爭議、健全法令,觀光局業建請大陸委員會協調主管機關內政部研議將上開作法納入許可辦法中規範。
三、全聯會收取每名大陸旅客新臺幣300元工本費係為支應辦理相關勞務所需,非以營利為目的
91年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伊始,為配合配額管理及審件需要,政策決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申請案透過省市級旅行業公會送件至入出境管理局(改制為移民署),並經相關機關、旅行公會於90年12月5日會商決議,由省市級旅行業公會辦理相關業務收取每名旅客新臺幣300元手續費。93年8月起全聯會依大陸委員會會議決定作為大陸觀光團收件、送件、領件及發證之統一窗口、協助事前查核大陸旅客身份,並於轉發入出境許可證時查核旅行社收訖團費證明。
全聯會係觀光公益社團,非以營利為目的,該會為支應辦理上開業務所衍生之勞務、人力、設備等費用,收取每名來臺大陸旅客新臺幣300元工本費,觀光局已多次囑該會儘速進行作業成本分析,並設立基金專戶,本著「取之於業界、用之於業界」之精神,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監管機制,專款可用於緊急事故之急難救助、理賠準備金、旅行業發展準備金或做為該會團費品質查核小組之作業費用。
關於部分旅遊業團體意見,觀光局業已參採並建請大陸委員會考量協調內政部研修許可辦法相關條文,以健全法制。
四、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數額公告及核發係總量管制之配套措施
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數額由內政部公告之,全聯會依申請案送達次序於該數額內依序核發予具接待資格之旅行業;惟在總量管制之政策下,仍須由全聯會協助控管申請案件總量,觀光局已多次囑其辦理收送領件及發證業務應公平公正,其會務人員亦應嚴守職務上秘密,並應利益迴避。
同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觀光局得在內政部公布每1工作日受理1,437數額之外,另依公告數額5%至10%範圍內酌給接待業者數額,此亦為總量管制之配套措施,目的是為實質鼓勵配合政策之業者,並保留主管機關於額滿時因需要彈性運用之空間。
五、明訂旅行業者接待資格係為維持品質避免惡性競爭
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旅行業許可接待要件需為成立滿5年之綜合、甲種旅行業,係考量該項業務之經營須有足夠之業務經驗,且開放初期,來臺旅客總量有限,而接待旅行社如無限制,將導致惡性競爭致旅遊品質低落,而少數違規受處分停業之業者,仍可隨時另起爐灶,使處分落空,爰參考鄰近國家制度、旅行業界意見並透過問卷調查擬訂。
六、旅行業者基於保證責任繳交之保證金,孳息歸其所有
旅行業繳納保證金係為落實旅行業保證責任,全聯會辦理保證金之收取、保管、代為扣繳送觀光局繳入國庫等,係依許可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規定辦理,該會為辦理該業務業成立專戶,將業者繳納之保證金以1年期定存方式存入固定銀行,孳息按月匯進業者帳戶,並無代扣利息情事,其保證金相關制度已在法令上明定,並非於法無據。
七、訂定自律公約係為透過業界自律功能之強化,實現大陸人民來臺基本旅遊安全及品質之政策目標
關於許可辦法第28條規定,由全聯會就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遊團品質、購物規範、旅遊糾紛調處、簽訂合同及協助身分查核等自律事項,訂定自律公約;旅行業辦理該業務未簽署自律公約者,全聯會得不核發接待數額;違反自律公約者,全聯會得依情節不予核發接待數額。上開規定係依大陸委員會政策所規劃,因應全面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為提升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及安全並強化對業者之管理,爰由全聯會訂定自律公約,並無不當或不法。
八、規範大陸觀光客每人每天最低接待費用80美金、遊覽車車齡及鼓勵業者前往購物保障商店購物,係為提升品質及維護旅客安全
全聯會為配合觀光局落實提升品質及維護旅客安全之措施,經與旅行業相關公會及業者多次研商,爰訂定大陸觀光團團費及品質最低接待標準:每人每天至少80美元,該費用包含住宿、餐食、交通、導遊酬勞、門票、雜支及業者合理利潤。其中,遊覽車車齡須為7年內新車,係依每人每天交通費新臺幣450元、每車15人估算之結果,對遊覽車業者是有相當之利潤。另鼓勵旅行業者安排經品保協會認證之購物商店購物係為提升購物品質,減少購物糾紛,並無要求旅行業者須前往該等商店購物之強制規定。
對於旅行業接待大陸觀光團租用遊覽車之實際需求所為決定,觀光局自當予以尊重;惟對於遊覽車公會全聯會及業者放寬車齡7年之建議及陳情,觀光局亦持同樣尊重之立場,函請主管機關公路總局提供意見,並請全聯會研議方案。
基於兩岸特殊關係,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與一般外國旅客來臺業務互異,在多重政策考量下依法制定特殊之管理制度,均係政府參考鄰近國家之經驗,並與旅行業界相關公會意見溝通及透過問卷調查始決定。復依前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於許可辦法中明定接待業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事項,並無違憲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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