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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 :
20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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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重申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國境之相關規定,請提醒旅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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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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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重申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國境之相關規定,請提醒旅客注意。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6年5月3日北普稽字第0961010732號函辦理。
 
 
 二、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新台幣、人民幣及其他外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及應向海關申報之規定,業於管理外匯條例、中央銀行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均有明載。惟鑑於每年均發生多起旅客攜帶超額貨幣出入國境未申報之違法案件,為避免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因不諳法令造成鉅額損失,請協助向出入國旅客加強宣導。 
 
 
 三、關於新台幣、外幣及人民幣等貨幣入出境通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入境:
 1.新台幣: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證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2.外幣: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3.人民幣: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二)出境:
 1.新台幣: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2.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3.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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