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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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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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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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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但書所稱原住民無法承包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94)年11月3日原民衛字第09400321436號函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94)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40033312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94)年11月3日以原民衛字第0940032143號令修正發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該施行細則第9條第1款增列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專業服務」,亦為母法第11條但書所稱原住民無法承包情形。
三、復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94)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400333120號函示,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故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
四、爰此,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不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規定之限制,亦即符合該條文但書所稱原住民無法承包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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