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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8-06-23
主旨 : 配合政府政策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內政部20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詳內容
內容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7年6月21日
配合政府政策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內政部今(20)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原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申請送件及轉發許可證予旅行業之規定,簡化流程修正為由經觀光局核准之旅行社(即接待社)直接向移民署申請,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序依序核發數額。移民署已指定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4處服務站受理接待社之申請案,並就地審核,5個工作天發證(即週一送件,下週一發證)。

二、 配合兩岸協議,組團人數由每團人數限15人以上40人以下,修正為10人以上40人以下。

三、 為能有效事前查核大陸觀光團團費報價及行程,以落實提昇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並符合最低接待標準,明定接待社代申請時應檢附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及組團社)簽訂之組團契約。

四、 為考量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之實務需求,增訂得發給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俾資適用。

五、 將現行有關向旅行業全聯會繳納保證金新臺幣200萬元規定,回歸行政體系,即向交通部觀光局繳納,同時明定該局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保證金之繳納事宜。

六、 將團體來臺人數,於抵達我國機場時,不足10人者禁止整團入境,放寬為團體來臺人數不足8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七、 明訂大陸地區人民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得依規定申報離團。

八、 因應實際作業需要,增訂接待旅行業於團體入境前應向大陸地區組團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及未達入境最低限額時應通報規定;另為瞭解大陸旅客對旅行業接待品質之滿意與否,課予旅行業及導遊人員發給旅客意見反映表之義務;及修正行程變更、離團通報之內涵及通報作業之措施,俾資適用。

九、 為避免旅行業者因惡性削價競爭,利用安排購物行程彌補團費,致影響旅遊團品質,增訂旅行業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俾維護旅遊商序,確保旅遊品質,保障旅客權益。

十、 為確保接待旅行業者完全履約,增訂保證金之用途項目,即接待旅行業者未能依約履行接待者,得由交通部觀光局或旅行業全聯會協調委託其他業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該業者所繳納之保證金支應。

十一、為落實旅行業團費品質規範、旅客反映意見表之執行、確保旅行業完全履約等重要事項,增訂違反其規定之處罰,停止辦理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業務1個月至3個月,俾達獎優懲劣之行政管理目的。

十二、為確保接待品質,釐清責任,避免旅行業規避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給分配數額之規定,增訂禁止旅行業將接待業務或分配數額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及其違反規定之處罰。

十三、有關旅行業全聯會就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遊團品質、購物規範、旅遊糾紛調處、簽訂合同等事項,所訂定之旅行業自律公約及賦予該會處分權之規定,配合政策回歸由行政體系交通部觀光局管理。
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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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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