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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8-10
主旨 : 代辦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各項業務,應正派經營覈實辦理,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內容 :
主旨:
請綜合、甲種旅行社,代辦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各項業務,應正派經營覈實辦理,不得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民國96年8月9日觀業字第0963002099號函辦理。


二、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暨第15條第1款、第3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復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至第43條第1項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不得為申請人偽造、變造有關之文件。」、「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嚴加監督。」


四、近來有大陸地區人民透過合法管道申請來臺遂行其非法打工、偷渡、滯留、賣淫等目的,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旅行業代辦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各項手續及業務,應正派經營覈實辦理,不得違反前揭規定,否則將依相關規定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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