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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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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旅遊業務,應切實遵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49條第11款規定;違反者,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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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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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旅遊業務,應切實遵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49條第11款規定;違反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處罰,請轉知相關綜合、甲種會員旅行業照辦,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另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不得向旅客索取額外不當費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49條第11款定有明文,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暨裁罰標準附表三第35項、第101項規定,分別處新臺幣5萬元及新臺幣3萬元罰鍰。
二、據悉泰國當地經營臺灣市場之15家旅行業者,自96年7月10日起,有統一對我赴當地(芭達雅、曼谷等)之低價旅遊團加收團費外額外費用之情事如下:
(一)60歲以上23歲以下、台商、持台灣護照之外籍人士,按常規團費報價外,每人外加新臺幣4,000元。
(二)23歲以下、不加、不佔床者,按常規團費報價外,每人外加新臺幣2,000元,佔床者每人外加新臺幣4,000元。
(三)購物團,如不進皮件1站,按常規團費報價外,每人外加新臺幣500元;不進蛇園1站,每人外加新臺幣900元;不進皮件、蛇園2站,每人外加新臺幣3,500元;不進珠寶1站,完全以no shopping作業,每人外加新臺幣7,000元。
三、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旅遊業務,如以不合理之低價團為訴求招攬、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或允許(默許)當地旅遊業者或導遊人員向我旅客額外收取上述費用,已違反前揭「旅行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如經查獲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嚴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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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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