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top.jpg
帳號:
密碼:
公佈日期 : 2005-11-16
主旨 : 旅行業不得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亦不得有詐騙旅客之行為,違者交通部觀光局將依規定嚴懲。
內容 :
主旨:
旅行業不得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亦不得有詐騙旅客之行為,違者交通部觀光局將依規定嚴懲。


說明:
一、「購物」為觀光旅遊活動不可或缺之行程,旅行業安排購物行程應適當,貨價與品質相當,且不能詐騙旅客,惟近期屢發生旅行業者安排觀光客購買高價但品質不相當之珍珠粉、靈芝、茶葉等事件,對臺灣整體觀光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旅行業不得有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之行為。」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0款分別訂有明文;旅行業安排旅客購物,如有詐騙旅客行為者,本局即依法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O.C,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