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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8-23
主旨 :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金制者,其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給與應如何計算。
內容 :
主旨: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金制者,其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給與應如何計算。


說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者,其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工之保留年資提前結清者,依該條第3項之規定,其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給。
保留年資未提前結清者,依該條第2項規定,嗣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如符合退休要件,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給;勞工未符合退休條件而資遣者,其保留年資之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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