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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5-06
主旨 : 旅客赴沙烏地阿拉伯或其他阿拉伯國家簽證前,務必與原簽證核發機構確認所持簽證之停留期限是否切合旅客需要,以免旅客逾期受罰。
內容 :
主旨:旅行業辦理旅客赴沙烏地阿拉伯或其他阿拉伯國家簽證前,務必與原簽證核發機構確認所持簽證之停留期限是否切合旅客需要,以免旅客逾期受罰。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4年4月19日領三字第09470006340號函辦理。


二、日前國人因在沙烏地阿拉伯逾期停留,爰請我國駐處協助,據駐處表示,當事人所持沙國簽證之停留期限僅2週,惟行前詢問國內旅行社卻獲告停留期限為30日,以致當事人逾期停留。


三、有關訊息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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