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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5-02
主旨 : 94年導遊人員執業證之核發、換發自94年5月1日起接受申請。
內容 :
主旨:94年導遊人員執業證之核發、換發自94年5月1日起接受申請。


說明:
一、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經交通部94年4月19日交路發字第0940085017號令修正發布,依前揭管理規則第17、18、19條及30條規定,專任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由旅行業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本局請領、特約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本局請領使用;導遊人員執業應每年校正1次,其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前應向觀光局申請換發;另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台幣150元,導遊人員執業證校正每件新台幣50元。


二、申辦導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以下證件親至觀光局或以郵寄方式辦理:
(一)原持用之導遊人員執業證(執業證遺失或損毀,應具書面敘述理由)。
(二)正面脫帽半身2吋相片1張。
(三)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更名者應檢附戶籍謄本影本)。
(四)繳費收據影本(郵寄申請者請檢附郵政匯票及回郵掛號信封)。
(五)執業證需要英文姓名者請檢附護照影本。


三、有關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相關訊息及表件,請利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一般佈告(網址http://www.taiwan.net.tw)查詢、下載。
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104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TEL:27790008 FAX:27790788
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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