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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4-29
主旨 : 請旅行社加強宣導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
內容 :
主旨:
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若於港澳地區機場轉機至第三地時,上述物品必須置於托運行李中運送,個人不得隨身攜帶。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4.8陸港字第0940004895-2號函辦理。


二、最近發生多起我國人過境香港轉赴大陸時,將電擊棒置於隨身行李,遭香港海關拘留並檢控,造成國人諸多不便。另中正機場航空站之網頁上,並未將電擊列為「禁止手提,必須托運」之物品,故請旅行社加強宣導以免發生無謂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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