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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4-20
主旨 : 請向國人宣導於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之註記。
內容 :
主旨:
請向國人宣導於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之註記,倘無上揭註記,或該註記係以非英語之外文登載致無法辨識時,則有必要向原核發簽證之駐台機構查明並詢問清楚。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本(94)年4月4日領三字第09470005270號函辦理。


二、自2004年6月3日起,非歐盟國家人民持申根簽證(C類簽證)入境歐盟國家,除有效護照及簽證外,尚需出示投保3萬歐元以上且註明保險效期之保險單據正本。由於我國已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區域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故相關歐盟國家同意我國民申辦申根簽證赴歐盟國家旅行,均不需另外提供醫療保險證明,惟日前發生國人持申根簽證過境丹麥,遭丹麥航警以當事人無保險單據正本為由拒絕入境之情事。


三、鑒於歐盟各國對於核發我國人簽證並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註記一事,尚無統一作為,即便歐洲駐台機構所發簽證有此註記,各國航警單位未必能瞭解其他歐盟國家之不同文字或全面配合。


四、外交部刻正進洽歐盟國家協調一致可行之辦法,在未獲確認前,為避免類似前揭事件發生,請向國人宣導於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之註記,倘無上揭註記,或該註記係以非英語之外文登載致無法辨識時,則有必要向原核發簽證之駐台機構查明並詢問清楚,以便必要時可據理向他國航警說明;另赴歐旅遊時應隨身攜帶附有相片之全民健保卡,以補強上揭註記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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