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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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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旅行業領隊人員自民國94年3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辦理執業證之核、換、補發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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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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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旅行業領隊人員自民國94年3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辦理執業證之核、換、補發證業務。
說明:
一、委託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二、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限為3年,專任領隊執業證應由旅行業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請領,發給專任領隊使用;特約領隊執業證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逕向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請領。
三、94年領隊人員執業證新證將自本94年5月1日起換發,依即將修正發布之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台幣150元、辦理校正時,每件校正費新臺幣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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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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