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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5-02-15
主旨 : 交通部觀光局訂定「導遊人員接待大陸觀光團機場臨時工作證申借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生效。
內容 :
導遊人員接待大陸觀光團機場臨時工作證申借作業要點


一、為妥善接待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及維護機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導遊人員接待大陸觀光團應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申借臨時工作證,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於所接待之大陸觀光團當次班機實際抵達前三十分鐘內,持導遊執業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公務機關所發、貼有相片且在有效期內可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至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辦理借證並領用導遊背心。
(二)申借臨時工作證應填具申借書表(如附件一:中正機場高雄機場),及臨時工作證副卡(以下簡稱副卡,如附件二::中正機場高雄機場)。填寫申借書時,應以正楷、繁體書寫,字跡並應清晰。


三、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核發導遊人員臨時工作證,應查明導遊人員係經安全查核及參加本局機場實地教育訓練結業;其所接待之大陸觀光團確為當次入境且確為該團之接機導遊,並核對其導遊執業證及身分證件、照片與本人相符無誤,同時留置其身分證件後,發給臨時工作證、副卡第一聯及導遊背心,並以電話通報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四、導遊人員領取臨時工作證進入機場管制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遊人員領取臨時工作證及背心後,應立即穿上背心,並將臨時工作證及導遊執業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並隨身攜帶副卡第一聯,依規定行進動線進入機場管制區大陸觀光客專屬證照查驗檯後方等待旅客,不得越區活動。
(二)全團旅客證照查驗完畢,導遊人員應確實清點人數並將收到之大陸旅客入出境許可證集中妥善保管(應保管至旅客出境始得發還),依規定行進動線集體帶至行李提領處提領行李並引導至海關檢查檯檢查後入境(流程圖如附件三:中正機場高雄機場)。


五、導遊人員帶領大陸旅客出關後,依規定動線親至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辦理大陸觀光團入境通報,並同時繳回臨時工作證、副卡第一聯及導遊背心,經本局清點無誤後領回所留置之身分證件並帶領觀光團直接上車離站。


六、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於每日上午九時,將前一日所收回之副卡第一聯彙整,並依航空警察局公關室聯合發證台所提供之報表填具列冊(臨時工作證、副卡遺失應附上導遊人員簽具之臨時工作證遺失申報書並於報表中註記,副卡漏章情形亦須一併載明),逕送航空警察局公關室聯合發證台備查。


七、臨時工作證、副卡、導遊背心遺失申報、註銷或申請補發方式如下:
(一)申報遺失:
1.導遊人員遺失臨時工作證、副卡或背心,應即向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申報,並於原申領書表上敘明理由;其遺失臨時工作證或副卡者,並應簽具(申報書格式如附件四:臨時工作證遺失申報書)。
2.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接獲導遊人員臨時工作證遺失通報經確認無訛後,應立即通報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中正國際機場為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3-3982177,高雄國際機場為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07-2011447、07-8011279)報備掛失。
(二)臨時工作證註銷作廢及申請補發:
1.臨時工作證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尋獲時,導遊人員應向機場航空站會計室填列繳費四聯單逕向機場銀行繳納證件重製手續費及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送本局。
2.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應出具(如附件五:並應簽具(申報書格式如附件四:遺失證明書壹式貳份)。
)連同導遊人員繳費收據影本函送航空站辦理掛失、註銷作廢並申請補發。


八、導遊人員持用臨時工作證應遵守下列規定,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一)應妥善保管使用,如一年內遺失二次者,停止借證一個月,遺失三次者,停止借證三個月,遺失四次以上者,停止其借證六個月。
(二)限由申借人本人使用,不得越區使用或轉借他人使用,越區使用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借證三至六個月;轉借他人使用者,於相關單位調查尚未結案前不得借證。
(三)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借臨時工作證:
1.因案羈押偵審中。
2.偽變造或冒用機場工作證者。
3.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者。
4.在機場煽惑群眾滋事獲有事證者。
5.妨礙公務執行情節重大者。
(四)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法規處罰外,並停止其借證三個月:
1.違反民航管理法令者。
2.攜帶違禁管制物品、超額幣鈔或未稅物品進出者。
3.從事與職務不符活動、造成不良後果者。
4.未經核准私自會晤過境旅客者。
5.在管制區內故意不佩掛工作證者。
(五)因可歸責於導遊人員之事由未能準時接機,致大陸觀光團暫留機場者,停止其借證一個月。


九、導遊人員應切實遵守上列各項規定及發展觀光條例、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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