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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4-12-27
主旨 : 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有關泰國普吉島海嘯事件。
內容 :
針對昨(26)日上午8時58分於印尼蘇門答臘西南方外海發生8.9級強震,引起巨大海嘯,造成我國旅客在泰國普吉島發生1死3傷不幸事件,經本局與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積極查證後,除不幸罹難之廖風順,承辦旅行社已陪同罹難者家屬搭乘今(27)日下午3:55分華航CI931班機由高雄飛往曼谷再轉往普吉島處理善後事宜,至於3名受傷旅客經醫療後已無大礙外,目前在普吉島之其他台灣旅行團旅客計14團244人,皆繼續原定未完成之行程,散客有159人。預定今(27)日搭乘華航及立榮班機返國之團體旅客計有7團124人(華航:4團71人,立榮:3團53人),至於後續返國之團體旅客分別為12月28日計有3團56人,12月29日計有4團64人。
外交部業於93年12月27日發布將普吉島、斯里蘭卡、馬爾地夫等列為國人出國旅遊黃色警示地區(提醒注意)。旅客如有行前解約情形,觀光局表示,原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條之1「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28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不超過5%補償他方」規定辦理,惟考量泰國政府為了避免防礙救災工作進行,已建議非相關人員短時間內暫緩前往普吉島旅遊,經本局邀集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協商後,在考量此次情況特殊下,同意於94年1月10日前出發前往普吉島、斯里蘭卡、馬爾地夫地區旅遊之旅客,如取消行程者,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條規定,扣除必要費用後,將剩餘款項退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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