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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4-12-10
主旨 : 邇來發生多起大陸人士冒持我國護照蒙混於我國旅行團中伺機跳機偷渡,請旅行社人員等在招攬過程中應提高警覺
內容 :
邇來發生多起大陸人士冒持我國人民護照蒙混於我國旅行團中伺機跳機偷渡事件,請依說明項之注意事項督促所屬員工及領隊人員於招攬、承辦及帶團之過程中應提高警覺,以避免此類事件再發生。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3660235907號函及部授領一字第09366031200號函辦理。


二、邇來外交部陸續接獲駐外館處陳報駐在國有關單位查獲來自台灣旅行團中疑有大陸人士蒙混其中冒用我國護照於入境後跳機案例已有六件(日本二件、澳大利亞四件)及冒充持用我國護照於入境南非後跳機案例一件,此類案件似有漸趨增加之情事,倘不予適時防堵,恐將導致有關國家從嚴審核我國人申請簽證案件,以及加強對我國旅客入境時之查驗手續,對我國造成負面形象,及國人旅遊、經商之不便,影響我國人權益及損及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


三、經研析前述大陸人士偷渡之方式如下:
(一)人蛇集團利用國人護照及我國國際機場作為轉運站,並安排大陸人士蒙混在我國旅行團中冒用我國護照於入境外國後伺機跳機偷渡:
1、因大陸人士外貌、所操語言與我國人相近,目標較不顯著,不易遭外國移民單位查獲,且我國人較易取得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簽證,致我國護照成為大陸人士意圖自空中交通偷渡國外之最佳旅行文件。
2、據悉人蛇集團之手法為一方面在國內利誘國人充當人頭並取得渠等護照,以該等人頭名義向我國旅行社報名參加國外旅行團(經查此類案件被冒用護照之國人並無出境紀錄),俟在出團時以該等護照向航空公司取得登機證,再由人蛇集團成員夾帶登機證及護照出關;另一方面安排大陸人士自大陸或香港、澳門搭機至我中正國際機場過境室轉機,在過境轉機處與人蛇集團人員會合,並取得不法集團已先辦妥之登機證及我國護照後,蒙混在我國旅行團旅客群中,順利進入美、加、澳、日等國家後再予跳機(在日本及雪梨查獲大陸人士闖關案件即屬此種方式)。
(二)人蛇集團將變造或以偽造國民身分證冒領取得之我國護照帶至國外交由大陸人士持用輾轉經由非洲或中南美洲等國家後再非法蒙混進入美、加等國(在南非約翰尼斯堡查獲大陸人士闖關案件即屬此種方式)。


四、為避免此類事件發生,請督促所屬員工及領隊人員於招攬、承辦及帶團之過程中,除應注意提高警覺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旅行社接受委託代辦護照時,應切實依「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附件)。
(二)旅行社如僅接受委託代辦簽證時,除應遵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外,亦應詳實查核所附護照及其他相關文件是否有異常情形,並注意委託人是否為出國旅客當事人,如非出國旅客當事人者,應請送件之受委託人留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填具委託書。
(三)領隊人員帶領旅行團體出國,於辦妥航空公司報到手續後,分發旅客護照時,應切實清點旅客人數及確認旅客身分,不得由他人代領護照及登機證。另於帶團過程中,應全程提高警覺,如查覺旅客身分異常,應立即回報公司並與當地我駐外館處聯絡(領隊人員帶團出國,應隨身攜帶我駐外館處通訊錄)。


五、嚴禁旅行業經營者或從業人員與不法集團掛勾,協助人蛇集團利用旅行團偷渡。如經司法機關查證旅行業有上述行為者,除刑事責任外,本局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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