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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4-11-12
主旨 :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增列新條款
內容 :
第二十八條之ㄧ(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行團所以前往旅遊地區之ㄧ,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應按旅行費用百分之___補償地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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