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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交通部觀光局
正本: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
速度類別: 保密等級:
發文日期: 2007-10-19 文號: 觀業字第0960025835號

主旨:
請轉知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之旅行業,應切實向大陸地區來臺觀光旅客宣導勿擅自離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6年9月27日警署安字第0960128037號函辦理。
二、據警政署來函稱,某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之團員,於深夜擅自離團,從事色情交易,遭媒介人員恐嚇取財等情。為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請轉知各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之旅行業者,應切實向團體團員宣導勿擅自離團,如發現團員違規離團,應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立即向本局通報。
附件: 觀業字第0960025835號 下載
附件: 123 下載
附件: x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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